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王祥,男,汉族,1960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王祥之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振海,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三伟,男,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 被告姬保军,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宋欣,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永宏,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诉被告李三伟、姬保军、宋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王祥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长州 审 判 员 尚少春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