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05号 原告姬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姬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姬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姬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少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