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20号 原告谭军刚,男,汉族,1959年2月22日出生。 原告王秋萍,女,汉族,1959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谭军保,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谭军刚、王秋萍与谭军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谭军刚、王秋萍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军刚、王秋萍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军刚、王秋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谭军刚、王秋萍负担。 审 判 长 尚少春 审 判 员 王长州 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