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张学淼,男,1979年7月21日,汉族。 被告刘伟,男,1966年5月2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淼与被告刘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淼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学淼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学淼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