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23号 原告张刚,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少华。 被告王乐乐。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张刚诉被告平顶山市得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少华、王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向张刚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张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刚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刚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