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42号 原告张凤鸽,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任五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鸽诉被告平顶山市鑫融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向张凤鸽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张凤鸽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凤鸽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凤鸽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