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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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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霞与王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张伟霞,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龙飞,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张伟霞与王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

原告张伟霞,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龙飞,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张伟霞与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霞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伟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张伟霞自愿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