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2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2号

原告某某,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