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79号 委托代理人于耀铭,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刘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刘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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