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12号 原告李娟,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亚丹,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姚冠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张亚丹、被告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娟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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