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46号 原告冯学团,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程小晶,女,1978年3月7日出生。 被告杜立财,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蔡秋雨,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唐嘉辉,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李悦辰,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彼得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杜立财。 被告平顶山市昱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红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团诉被告程小晶、杜立财、蔡秋雨、唐嘉辉、平顶山市平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彼得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昱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学团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