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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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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绍礼与平顶山学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辛绍礼,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鹏,校长。 本院受理原告辛绍礼诉被告平顶山学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辛绍礼,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学院,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鹏,校长。

本院受理原告辛绍礼诉被告平顶山学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向辛绍礼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辛绍礼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辛绍礼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辛绍礼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