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77号 原告辛绍礼,男,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文鹏,校长。 本院受理原告辛绍礼诉被告平顶山学院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向辛绍礼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辛绍礼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辛绍礼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辛绍礼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