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17号 原告徐鹏非,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鹏非诉被告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鹏非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鹏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鹏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徐鹏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