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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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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山与李军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李乃山,男,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军会,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山诉被告李军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李乃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乃山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李乃山,男,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军会,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山诉被告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李乃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乃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乃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乃山负担。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殷莉娜

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