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李乃山,男,194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军会,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乃山诉被告李军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李乃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乃山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乃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乃山负担。 审 判 长 高俊营 审 判 员 殷莉娜 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