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20号 原告王国奇,男,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 被告王跃东,男,汉族,1972年8月31日出生。 被告高伟娜,女,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奇诉被告王跃东、高伟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奇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奇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国奇负担。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