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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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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新与徐志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劳初字第53号 原告张东新,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鼎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国欣。 被告中评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劳初字第53号

原告张东新,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鼎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国欣。

被告中评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渠清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新诉被告志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张东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东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东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东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