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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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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刘建永、赵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金初字第5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崔华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伟伟,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金初字第5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崔华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伟伟,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永,男,汉族,1972年6月1日生。

被告赵改敏,女,汉族,1971年8月31日生。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刘建永、赵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继涛、和伟伟,被告刘建永、赵改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称,2013年11月15日,刘建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双方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为5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并约定刘建永从合同签订之日每月5号等额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当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将贷款打入刘建永的个人账户。刘建永自2015年3月5日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刘建永与赵改敏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刘建永、赵改敏返还贷款本金467993.85元、利息16594.5元(利息截止至2015年5月10日),共计484588.35元;2,判令刘建永、赵改敏自2015年3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有欠款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刘建永、赵改敏负担。

刘建永、赵改敏辩称,欠款未还属实,目前暂时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刘建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2013年11月22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刘建永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该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第一条内容为:刘建永的贷款授信额度为500000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期限从2013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2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5日还款;第二条,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月息1.5%计算。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刘建永从2013年11月22日至2015年1月13日,陆续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提取3笔贷款,每笔贷款的还款期限均为36个月,第一笔贷款为500000元、第二笔为150000元、第三笔为150000元,三笔贷款均没有超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上的授信额度。上述3笔贷款,刘建永按合同约定每月5日偿还等额本息,直至2015年2月,从2015年3月开始不再偿还本息。根据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出具的个人对账单,截止2015年7月5日,刘建永共下欠贷款467993.82元、利息28388.41元(包括利息、罚息、复息)未偿还,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刘建永与赵改敏系夫妻关系,上述贷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上事实,由个人信用贷款申请书、个人信用单款核准通知书、结婚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贷款对账单及庭审笔录予以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刘建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之间存在合法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刘建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刘建永与赵改敏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刘建永应当与赵改敏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建永、赵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467993.85元及2015年7月5日前的借款利息28388.41元,共计496382.26元;并从2015年7月6日起按个人信用单款核准通知书中约定的利息支付标准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直至467993.85元借款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7元,由刘建永、赵改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卫东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