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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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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喜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雅,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喜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雅,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侯红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代表人刘姜敏,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俊营

代理审判员  黄伟力

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淑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