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张丹,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林继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诉被告平顶山市隆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丹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丹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张丹负担。 审判长 高俊营 审判员 殷莉娜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