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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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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韩某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某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韩某某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