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靳邦海,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州,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邦海诉被告王州、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邦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邦海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邦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靳邦海负担。
审 判 长 沈卫东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