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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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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邦海与王州、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靳邦海,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州,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邦海诉被告王州、郭凤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靳邦海,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州,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凤,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邦海诉被告王州、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邦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邦海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邦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靳邦海负担。

审 判 长  沈卫东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