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31号
原告陆继田,男,193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磊、段梦柯,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香花,女,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继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聪,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继田诉被告满香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继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继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继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陆继田负担。
审判员 和彦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