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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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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某某,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丽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