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恒东,总经理。 被告朱红波,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玉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峰诉被告南阳市恒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朱红波、平顶山宏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玉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孙金峰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金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孙金峰负担。 审判员 黄伟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