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67号 原告张中合,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团辉,系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亚川,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中合与被告平顶山市国苑苗木培育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中合诉称,2014年10月3日借给被告平顶山市国苑苗木培育有限公司30万元,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借款到期被告不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合通过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公司向被告平顶山市国苑苗木培育有限公司投资,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被告平顶山市亿通投资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立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管辖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中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喜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