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少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