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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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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与张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09号 原告张江。 被告张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诉被告张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609号

原告张江。

被告张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诉被告张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江负担。

审判员  陈香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