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385号 原告范自江。 被告边胜伟。 被告郭志勇。 本院在审理范自江边胜伟、郭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自江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自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自江承担。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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