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延民破字第01-08号 负责人贾明仕。 延津县五交化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延民破字第01-02号民事裁定,宣告延津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并组成“延津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对延津县五交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5年6月4日,延津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破产财产管理人)以延津县五交化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无财产供债权人分配为由提请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经审查,本院认为,延津县五交化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申请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津县五交化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