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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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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与孟某某、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二金初字第1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赵明星,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利,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告孟凡丽。 被告宋相东,与被告孟凡丽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二金初字第1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赵明星,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利,该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告孟凡丽。

被告宋相东,与被告孟凡丽系夫妻关系。

被告司岩凯。

被告李敏,与被告司岩凯系夫妻关系。

被告侯懿轩。

被告侯立信,与被告侯懿轩系父子关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诉被告孟凡丽、宋相东、司岩凯、李敏、侯懿轩、侯立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