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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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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福与孟凡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孟祥福。 被告孟凡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福诉被告孟凡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福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福申请撤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孟祥福。

被告孟凡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福诉被告孟凡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福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祥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席爱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