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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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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李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二初字第356号 原告李亚楠。 被告徐建志。 被告李法莲。 原告李亚楠诉被告徐建志、李法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

河南省延津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二初字第356号

原告李亚楠。

被告徐建志。

被告李法莲。

原告李亚楠诉被告徐建志、李法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亚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楠承担。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