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訾殿富。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殿富诉被告周文新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訾殿富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訾殿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訾殿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席爱珍 代理审判员 闫 杰 人民陪审员 苗子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