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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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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殿富与周文新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訾殿富。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殿富诉被告周文新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訾殿富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442号

原告訾殿富。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殿富诉被告周文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訾殿富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訾殿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訾殿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席爱珍

代理审判员  闫 杰

人民陪审员  苗子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