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894号 原告王柳英,女,汉族。 被告邱辉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柳英与被告邱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柳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柳英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柳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柳英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