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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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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蒋某某,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某某,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蒋某某,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淑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