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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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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伟与翟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7号 原告赵俊伟,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告翟红伟,男,3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伟与被告翟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伟经传票传唤,于2014年2月18日无正当理由拒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7号

原告赵俊伟,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告翟红伟,男,3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伟与被告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伟经传票传唤,于2014年2月18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俊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俊伟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