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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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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树军与郝军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贾树军,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郝军向,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树军与被告郝军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树军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贾树军,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郝军向,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树军与被告郝军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树军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贾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树军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