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谢海龙,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龙诉被告中国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谢海龙所起诉的被告中国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该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系属无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原告谢海龙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海龙的起诉。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