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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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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淑华与方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葛淑华,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方凤霞,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华与被告方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华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葛淑华,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方凤霞,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华与被告方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华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葛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