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75号 原告葛淑华,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方凤霞,女,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淑华与被告方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淑华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淑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葛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孙运涛 审 判 员 王焕丽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海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