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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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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申某某,女,1993年3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3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申某某,女,1993年3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3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