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郝新建,男,汉族,1962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燕琪,系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遂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系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新建诉被告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新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新建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新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郝新建负担。 审 判 长 闫兴斌 审 判 员 王长州 人民陪审员 柳 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玺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