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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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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小娜诉王玉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271号 原告葛小娜,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 被告王玉峰,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小娜诉被告王玉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小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271号

原告葛小娜,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

被告王玉峰,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小娜诉被告王玉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小娜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玉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小娜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小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葛小娜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