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2829号 原告张景量,男,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程建勇,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赵朝贤,男,1971的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常秋敏,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量诉被告程建勇、赵朝贤、常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景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建勇、赵朝贤、常秋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景量在本院未向被告程建勇、赵朝贤、常秋敏送达应诉通知书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景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景量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