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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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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芝诉孟付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941号 原告左小芝,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中。 被告孟付得,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小芝诉被告孟付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小芝于2015年8月27日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941号

原告左小芝,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中。

被告孟付得,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小芝诉被告孟付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小芝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付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小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付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小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小芝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