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941号 原告左小芝,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中。 被告孟付得,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小芝诉被告孟付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小芝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付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小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付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小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小芝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