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吕二歌诉孟营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793号 原告吕二歌,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孟营超,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吕二歌诉被告孟营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二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9日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0793号

原告吕二歌,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孟营超,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吕二歌诉被告孟营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二歌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二歌,被告孟营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二歌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2月21日生育儿子孟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发现被告孟营超性格暴躁、猜忌心重,经常与我生气并对我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到我娘家及我的工作单位闹事。2014年10月份,我在被告孟营超无理闹事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孟某由原告吕二歌抚养,被告孟营超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孟营超负担。

被告孟营超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吕二歌提供如下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2015年3月2日复印于长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1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孟营超对原告吕二歌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孟营超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吕二歌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2月21日生育原儿子孟某,孟某现随被告孟营超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结婚已3年有余,并生育有一子,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则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吕二歌要求与被告孟营超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二歌要求与被告孟营超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二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