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338号 原告翟建伟,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 被告刘艳婷,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伟诉被告刘艳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艳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建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艳婷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任淑霞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