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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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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伟诉刘艳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338号 原告翟建伟,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 被告刘艳婷,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伟诉被告刘艳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338号

原告翟建伟,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

被告刘艳婷,女,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伟诉被告刘艳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艳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建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艳婷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任淑霞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