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525号 住所地长葛市长兴办事处孙庄。 法定代表人刘耀群,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闫有全,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杨冬,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古娟娟,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有全、杨冬、古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有全、杨冬、古娟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向被告闫有全、杨冬、古娟娟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9元,由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红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