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冯建海,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刘景超,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海诉被告刘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建海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建海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