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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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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海诉刘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冯建海,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刘景超,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海诉被告刘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建海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149号

原告冯建海,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刘景超,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海诉被告刘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建海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建海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