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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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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时艳红、杨冬、古娟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527号 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长兴办事处孙庄。 法定代表人刘耀群,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时艳红,女,1975年2月15日生,汉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527号

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长兴办事处孙庄。

法定代表人刘耀群,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时艳红,女,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杨冬,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古娟娟,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时艳红杨冬、古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时艳红、杨冬、古娟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向被告时艳红、杨冬、古娟娟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红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