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光民特字第122号
申请人张成强要求宣告杨春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外甥张某某,男,14岁。申请人妹妹张某甲于2001年病故,妹夫杨春兵外出务工多年至今未归,音讯全无,现外甥靠叔父杨某某领养。
经查,杨春兵,男,汉族,住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横大路村高寨村民组,系申请人妹夫,张某甲丈夫,于2001年外出务工至今音讯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出寻找杨春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春兵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春兵失踪至今有十二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的杨春兵的期间已经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春兵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成强为失踪人杨春兵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向国银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